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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上升如此之快?很多人不当的将之归之于教育的不力,其实是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当造成的。这种不当保护表现在社会、学校、家庭、司法保护等各个方面,而有的媒体对未成年人的不当保护起了倡导者的角色。
我们应对未成年人的不当保护进行反思。
据报道,近年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逐年上升趋势。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8983人,占批捕总数的6.5%,2002年批捕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占批捕总数的8%。全国检察机关自1998年至2003年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17925人,占全国批准逮捕总人数的7.3%。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9780人,占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1%,比2002年上升了12.7%,侵犯财产罪,占批捕总数的75.3%。从涉嫌的罪名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侵犯财产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占总数的17.4%。且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有逐年上升趋势,如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2002年比1998年上升47.1%,侵犯财产罪2002年比1998年上升59.9%。(新华网北京2004年5月27日电)
为什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上升如此之快?很多人不当的将之归之于教育的不力,其实是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当造成的。这种不当保护表现在社会、学校、家庭、司法保护等各个方面,而有的媒体对未成年人的不当保护起了倡导者的角色。
学校:学生是上帝——学生处于过度保护状态
中小学教师普遍感到“教育现在已是高风险行业”,“教师是高风险职业”。现在只要是在校学生一旦出了事,家长及“有识之士”往往都能制造或者找出某些“连结点”,让学校难脱干系,说学校“管理不善”要求赔偿,对“相关”人员要求赔偿、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承担法律责任。中学生违反纪律溜出学校玩耍,深夜归来偷拿老师的东西、损毁学校公物,老师喊了一声,“惊恐”摔伤,老师、学校都有“过失”,都得赔!老师带学生到公园进行学习,感受大自然,结束后老师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学生回家,但有的就是不听,返回翻越动物隔离栏被动物咬伤,学校、老师得赔!学校三令五申学生不准下河洗澡游泳,学生午间溜出溺水,学校要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你学校疏于管理,没有高墙,校门没有森严的岗哨,这就是你学校的过失!……
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教学中的社会实践活动,很多学校现在都不敢组织学生进行,更不敢让学生自己去做。
若真是学校、老师有过失要他们承担责任那也罢了,不然怎么能让他们长记性呢?可是现实中不少本与学校、老师无关的事,经有的家长和一些“有识之士”制造一些“连结点”,采取一些超级连接,学校和老师就非常危险了。有这么一个实例:2004年五月的一个早晨,在一所中学校门口外,由学生家长带几个人抢一位女老师的包。抢包者不是抢钱,就为抢回一张“请假条”!为什么?原来这位家长的女儿在一周多前与其母亲吵架离家出走,出走当天由于班主任发现其没有到学校就电话通知其母,这位母亲却慌称其女儿病了,班主任老师就要求家长为女儿写请假条请假,可一个星期过去了女儿仍然没有回来,家长慌了手脚,这时“有识之士”给这位家长出主意:为什么不去找学校?开始这位家长还觉得这主意不行,因为她知道女儿出走与学校无关,并且还有假条在老师手里, “有识之士”就告之“假条”先去要回来,要不回来就抢回来,只要学校没有了“假条”,学生出走学校就得承担责任。“请假条”肯定是不能要回的,所以就出现了“抢包”的一幕。如果说没有那张“请假条”再加上如果那个出走的女生真的出了事,媒体再出面来一个“曝光”,那这个学校及相关老师肯定都得“背黑锅”。类似的案例看到的、听到的举不胜举。你想想2004年4月29日电视媒体上播放的《莹莹的日记》,是否是其母教莹莹那样写的?叫莹莹那样说的?
学校的过度保护明显的表现在对学校和老师的要求越来越多,而对学生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片面强调保护学生的权利、个性、自尊,使得一些学生为所欲为、我行我素,破坏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损毁公私财物,勒索他人钱财,故意伤人取乐,结伙斗殴……,学校、老师对这样的学生只能是“循循善诱,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是他们对老师的“教育”往往是置若罔闻,一点也听不进去,蔑视、顶撞老师屡见不鲜,甚至威胁、恐吓、殴打老师,学校、老师拿他们毫无办法。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的难教育的学生呢?这与我们有的媒体在报道评论学生违纪事件中,往往只指责学校和老师的过失、行为不当、处理与法无据,闭口不谈学生不良行为的危害,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直接的关系!特别是一些所谓的“专家”大谈学生有这样权要保护,有那样权不容侵犯,却说不出学生也有义务,更不知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权利义务的相互制约性!真不知他是哪门子的专家?如果少数几个或一个学生在课堂上打闹,故意破坏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而且又屡教不改,使老师无法上课。对这样的学生是既不能停他的课,更不能开除,还不能伤了他的所谓“自尊”,还必须让他在教室里继续胡扰蛮缠,才是保护了他的所谓的“受教育权”?实际上不但他自己的“受教育权”没有得到保护,相反,大多数守纪律、想学习的学生的“受教育权”却受到极大地侵害!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只是保护绝大多数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的人的权利,并非无条件地保护任何人的一切权利,权利人滥用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其权利的行使就必然要受到限制!难道说我国的法律不是?由于这些不当的报道评述,使很多家长和学生误认为“学生无论怎样都是对的,错的只能是学校。”学校也只好把学生奉为“上帝”。不少教师也只好听任媒体的摆布,让学生随着自己的性子发展。
相反,由于老师的严格要求,老师遭遇学生、家长殴打和恐吓威胁时有发生,经常见于报端。有这么一个实例,一学生在课堂上随意说话,拉扯其他同学,老师叫他“不要说话,不要影响他人”,就冲上讲台把老师暴打一顿,而我们的老师因为有崇高的“师德”,无声无息地再次接受了一次暴力教育!之后问他为什么就因这点小事要暴打老师?他说:“我今天心情不好,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学生及家长辱骂老师,给老师取侮辱性的绰号司空见惯,昔日的“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早已演化成“一日为师终身受辱”。老师的人格尊严,人身权利经常都在受到侵害,谁在保护?谁能保护?
迫使学校对学生不当的过度保护危害很多,一是害了学生。有很多走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没有起码的权利义务辨证观,认为学校教师管不了他,不听学校教师的管教走出错误的第一步。二是毁了教育,毁了民族。有很多经历“文革”的老教师叹息道:现在对学生的过度保护,对教育的冲击比“文化大革命”还可怕,还厉害。教育不仅是教育者的教育,更是我们民族的教育!毁了教育就毁了我们民族!三是影响了我们民族精神和民族美德的继承和发扬。
家庭:过度保护与欠保护并存,不良保护普遍
称孩子是家里的“小皇帝”、“小公主”已不觉得有什么讽刺意义了,说者觉得实实在在,听者也心安理得。很多孩子在家里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象众星拱月般照顾保护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这样过度保护的孩子有很多人格缺陷,如自私、唯我独尊、不尊重人、脾气暴臊、骄横跋扈、难与人合作、无主见、自主自理能力差等等;有的家庭对孩子却是放任不管,只顾自己的生意、事业、玩乐,任凭孩子自由式的发展,孩子几天几夜不回家不知晓,也不过问。许多离异单亲家庭的孩子,农村大批的“留守”儿童多数都是欠保护的。还有的家长把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简单的理解为让他穿得好,吃得好,不受人欺侮,如再有大把的零花钱让孩子花,就很好地履行了家庭保护的责任。还有不少的家长“护短”,他们千方百计的帮助孩子隐瞒其缺点、错误。
另外,暴力管教也是家庭不当保护的一种表现。家庭暴力虽不多见,但影响却不小,暴力教育下的孩子,极易产生叛逆、破坏和暴力倾向,崇尚暴力。
家庭中的不当、不良保护直接导致了学校的学生难教、学生难管。
社会:保护不力
现代社会已进入“网络时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上网成为现代人们生活的重要内容。但是,从很多报道案例来看,现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绝大多数的直接诱因都是进营业性网吧玩耍不能自拔。他们上网需要钱,没有了就去偷、去抢;玩游戏上瘾,荒废学业,模仿游戏中的人物争强好斗,打打杀杀;网络上的黄色等不良信息,引发道德堕落等等。既然家长、学校、社会都认识到营业性网吧任由未成年人进入玩耍是导致他们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为什么不加强对营业性网吧的监督管理?如果我们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营业性网吧严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就解决了主要问题?但是,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营业性网吧严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该《条例》实施两年多来,可很多网吧里几乎全是未成年人!这充分说明社会保护不力!为满足未成年人上网学习、健康的娱乐休闲,文化部门为什么不开设一些绿色健康的网吧,在节假日、休息日、假期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如认为这样不便管理,那么就应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让每个学校都有校园网吧,把校园网吧作为学校必须的硬件设施,校园网吧节假日、休息日、假期必须对学生开放,由老师监督管理学生上网学习、娱乐。可以大胆预测,若社会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摆花架子,保护到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将会下降50%~60%。
司法:保护不全面
司法保护非常注意对未成年人的减轻或免于处罚,为保护他们在社会上不受歧视,尽力不让人们知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劣迹。但却没有注意保护他们免受不良因素对他们的侵害,没有注意到有一般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如何防止、保护他不至于犯罪,对已有犯罪行为的(因年龄小不予刑事处罚)没有有效的阻止他们继续的不法行为的可能,往往是责令家长(监护人)严加管教,表面看起来是依法有据,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现在实用这一法律规范时已基本成为一句空话。“问题”孩子有几个家长能管得了?更有家长说:“司法机关都管不了,我怎么管?”。又有几个被收容?工读学校是保护“问题”未成年人的有效形式,现在怎样?
不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并非是真正的法盲!他们不但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死刑,更知道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才有一些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毫无顾忌的实施各种犯罪活动,手段残忍让人难以相信!司法部门对此却没有相应的措施。
由于对未成年人的不当保护,必然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鲁迅先生说过:“童年的情形,便是将来的命运。”我国有3.67亿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情形将关系到祖国的前途,民族的未来。对他们的教育和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2004年初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在全国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纷纷出台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寻求攻坚这一战略的有效途径,形势喜人,势头鼓舞人,我们应以此为契机,对未成年人的不当保护进行反思,调整保护思路和措施,让他们健康成长。